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,为保证师生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,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,防止实验事故发生,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)和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)等法律法规,并结合中原工学院先进材料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坚持“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,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”的原则,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,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,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。
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制
第三条 先进材料研究中心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,负责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制度、安全责任制、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的落实情况。
第四条 本着“谁使用、谁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实验室负责人是其所管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,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,本单位主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。
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
第五条 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。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,每个实验室、每台设备都要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,实验室要明确安全管理制度、实验操作规程。
第六条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。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实际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,使学生清楚实验流程,以及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置办法,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实验操作,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。
第七条 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落实工作。先进材料研究中心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隐患排查,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,确保实验室安全。
第八条 抓好实验室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。加强对实验室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等化学危险品的管理,严格化学危险品购买审批制度,严格保存、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,做到专人管理,防止对人员造成伤害。
第九条 加强对实验室开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。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,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验设备操作规程,出现异常现象要妥善处理,并及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。本科生、研究生自主设计进行的实验,实验方案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审查,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实验必须制定预案,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现场指导。在实验进行中,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,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。
第十条 做好实验室“三废”处理工作。实验结束后,实验室要对实验产生的废瓶、废液、废渣进行妥善保管,并按照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防止因“三废”处理不当造成危害。
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防电、防火、防爆、防水、防盗。实验室内,严禁吸烟,严禁使用电磁炉、微波炉、电饭煲、电暖气、电炉等生活电器或大功率电器(实验需要除外),实验结束和下班前,要清理好现场,切断电源、气源、水源,消除火种,关好门窗。
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。严格控制每个房间的钥匙,不得随意把钥匙交给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;不得私配公用房间钥匙,现有钥匙要登记备案,落实到人,以防丢失。
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老师,按教学事故论处;对于违反规定且不听劝告的学生,老师有权让该学生停止实验并让其离开实验室,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处分,并追究责任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或条例有冲突的,按上级文件或条例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先进材料研究中心,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